《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5-09-01
  1.为什么要制定《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本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本市研究制定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鉴定办法》)。
  2.《鉴定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鉴定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本市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二是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领病残津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是怎样分工管辖的?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4.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是什么?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各区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可参照有关规定设置。
  5.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系统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被鉴定人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6.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诊断、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病历资料。
  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材料、证照,不需重复提交。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应该如何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8.劳动能力鉴定如何开展?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被鉴定人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对被鉴定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应当按照工伤认定范围和相关鉴定标准开展鉴定,准确记录伤病情;根据被鉴定人伤病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认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9.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该在多少时间内作出?
  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现场鉴定、有关检查和诊断或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后,可以调整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10.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如何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伤病情发生变化的,如何申请鉴定?
  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自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未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或其单位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向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12.申请领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社会保障待遇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如何开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申请领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社会保障待遇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应当另外提交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等相应材料,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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