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加速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政策问答
一、《实施意见》规范的是哪类人群的哪些创新创业活动?
答:《实施意见》支持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
二、《实施意见》规定了哪几类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举措?
答:《实施意见》规定了以下四大类举措:一是支持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二是支持科研人员到与本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在职创办企业(简称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三是支持事业单位根据产学研合作需要派出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四是支持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引进企业人才。
三、《实施意见》在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方面主要提出哪些举措?
答:一是加大高价值离岗创业活动支持力度。支持事业单位使用“离岗创业+回岗兼职”等方式支持科研人员开展长周期、高价值创新创业,首次离岗期满未盈利的,可回岗转为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回岗时间不计入离岗期限。二是发挥事业单位成果转化服务功能。鼓励事业单位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为申请离岗创业人员提供各种创业指导服务。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设置不超过1年的创业暂缓期,不计入离岗期限;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约定创业团队组建、企业规模、融资成功、实现盈利等关键创业节点,对完成创业节点的,给予相应创业服务支持。三是提升离岗人员权益保障水平。离岗人员与原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审和岗位晋升权利,并不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允许离岗人员在所在企业申报职称,所获职称可作为返回原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聘用至不低于原等级的岗位,并在3年内逐步消化;需提前返回的,应提前30日书面报告,原事业单位应在30日内安排相应岗位。
四、《实施意见》在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方面主要提出哪些举措?
答:一是实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分类管理。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科研人员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与本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在职创办企业(以下简称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对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事业单位一般应予以同意,且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二是完善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流程管理。要求事业单位强化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本职工作的考核,并在内部公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影响本职工作的,应及时停止或转为离岗创业。三是充分保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权益。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晋升的权利,并可不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培训、考核、奖励、项目申报、工资、社会保险等各方面权利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也可在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和项目。
五、《实施意见》在支持事业单位在产学研合作中派出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方面主要提出哪些举措?
答:一是规范派出人员人事管理。派出单位、派出人员、派驻企业应订立三方协议,约定人事管理权利义务以及科研成果归属与收益分配、知识产权保护、保密义务等内容。派出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派驻企业发生争议的,按民事法律法规处理。二是调动派出人员主动性积极性。派出人员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派出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六、《实施意见》在鼓励事业单位引进企业人才方面主要提出哪些举措?
答:一是支持设立创新岗位。允许以特设岗位方式设置“项目经理人”“成果推广专员”“技术经理人”“转化服务岗”等岗位;取得重大贡献的创新岗位人员,可优先参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评审,不占岗位结构比例。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在创新岗位业绩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二是支持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人才担任“产业导师”“企业教授”“创业导师”,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流动岗位人员被事业单位录用的,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以及在企业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可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