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6-01-14
   1. 公益性岗位的定义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
   2.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答:主要分为三类:
  ——公共服务类:如保洁、保绿、保安、养老托幼、助残服务、社区便民服务、公共设施管护等;
  ——公共管理类: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治安巡防、市政管理、统计调查等;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鼓励设立能力拓展类岗位。
   3. 哪些人可以申请成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答:安置对象为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多次提供就业服务、推荐岗位仍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岗位要求的,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4. 哪些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
  答: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就业援助基地可作为用人单位申请;资质良好、经营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可按要求开发;就业援助基地可沿用原有岗位开发及人员安置流程。
   5.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流程是怎样的?
  答: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聘任,岗位信息统一在本市“乐业上海第一站”或区级招聘渠道发布,符合条件者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应聘;用人单位确定拟聘用人员后,经人社部门核实身份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正式安置。
   6.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和社保待遇如何保障?
  答: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劳动保护和必要福利;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7. 公益性岗位能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答: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高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以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可延长至退休(延长后最长不超过5年)。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可二次安置。
   8. 公益性岗位补贴如何申请?
  答:用人单位需提交补贴申请及人员考勤情况、工资发放清单、社保缴纳凭证等材料,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和发放。
   9. 公益性岗位人员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补贴吗?
  答:可以。用人单位可组织岗前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在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技能评价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0.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与普通劳动合同有区别吗?
  答:有区别。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11.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要求退出?
  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需退出岗位:违规取得上岗资格、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担任社区(行政村)“两委”成员、达到安置期限或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自愿退出等。
   12. 退出公益性岗位后有哪些帮扶措施?
  答:距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将获得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岗位推荐;用人单位继续录用的可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未实现就业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或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范围。
   13. 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有什么要求?
  答: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需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14. 原万人就业项目转制后的岗位如何管理?
  答:本市原万人就业项目转制后安置原从业人员的岗位,视作公益性岗位管理,补贴期限按原规定执行。
   15.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期限怎么算?
  答: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岗且未出现应退出情形的,自2026年1月1日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16.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是多久?
  答: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其他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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