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优化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推进“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聚焦本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育,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现行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关于加强和优化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通知》。
2.培养实施主体有哪些?采用什么样的培养模式?
答:本市具有良好社会信誉、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职工培训制度健全、建立技能与待遇挂钩激励机制的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培养单位”),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依规组织开展企业学徒制培养工作。
本市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法定办学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具备条件的各类院校和企业类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内设培训中心(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可按规定承担学徒制培训。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具备条件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受行业合作单位委托承担学徒制培训。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院校协同”的工作原则,面向本市企业及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新录用和在岗职工,推行企校双师带徒、工学深度融合的培养模式,支持采取一企一校、一企多校、一校多企等灵活合作形式,精准培育适配产业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
3.学徒制培养项目有哪些?
答:培养项目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3至6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结合培养目标、技能形成规律等确定培养期限一般为1至2年;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养项目,由培养单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培养期限可延长至3年。
培养项目原则上须具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可配套本市评价颁发的技能评价证书(包括技能类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下同)。对其他职业(工种)可由培养单位和培训实施机构联合开发培训课程,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4.学徒制培养对象有哪些?
答:与培养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的技能岗位新招录职工及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培养单位可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可将学徒制培训开班后6个月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的院校毕业年度学生纳入培养范围。
符合条件的上海市企业类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可作为培养单位面向本企业(含集团内企业)职工,或受行业合作单位委托为其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组织实施学徒制培养。
参加配套技能评价证书项目培养的学员,在培养周期内应符合对应等级职业(工种)技能评价申报条件;已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能评价证书的,不得重复参加同职业(工种)同等级或以下等级学徒制培养。
5.学徒制培训是否可享受补贴?
答:对开展学徒培训的培养单位根据培养层次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年8000元,中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初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
学徒培养期满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同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及对应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90%给予补贴;其中,对应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列入本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且为中级工及以上等级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技能提升等同类补贴;已享受某工种高等级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该工种低等级补贴。
6.如何申报学徒制培养项目?
答: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培养单位,准备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应联合培训实施机构制定培养方案,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申报书、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企业类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向基地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7.学徒制培训补贴如何申领?
答:培养单位完成全部培养计划后,须在6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领材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核、公示等流程,及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培养单位账户,或根据培养单位书面意见拨付至合作培训实施机构账户。
8.学徒制培养有什么实施要求?
答:培养单位承担学徒制培养主体责任,确定培养对象后,须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期限、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权责义务等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培训的,须与培训实施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规范约定培训服务、费用标准、双方权责,保障学徒接受系统化、专业化技能培训。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企校双方要规范开展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做好资料留存,加强激励引导。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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