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优化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6〕8号
发布时间:2026-06-30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推进“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聚焦本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育,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效,现就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本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培育内容,统一培养标准

 (一)培养模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院校协同”的工作原则,面向本市企业及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新录用和在岗职工,推行企校双师带徒、工学深度融合的培养模式,支持采取一企一校、一企多校、一校多企等灵活合作形式,精准培育适配产业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

  (二)培养单位。本市具有良好社会信誉、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职工培训制度健全、建立技能与待遇挂钩激励机制的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培养单位”),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依规组织开展企业学徒制培养工作。

  (三)培养对象。与培养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的技能岗位新招录职工及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培养单位可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可将学徒制培训开班后6个月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的院校毕业年度学生纳入培养范围。

  符合条件的上海市企业类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可作为培养单位面向本企业(含集团内企业)职工,或受行业合作单位委托为其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组织实施学徒制培养。

 (四)培养项目。培养项目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3至6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结合培养目标、技能形成规律等确定培养期限一般为1至2年;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养项目,由培养单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培养期限可延长至3年。

  培养项目原则上须具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可配套本市评价颁发对应等级的技能评价证书(包括技能类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下同)。对其他职业(工种)可由培养单位和培训实施机构联合开发培训课程,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参加配套技能评价证书项目培养的学员,在培养周期内应符合对应等级职业(工种)技能评价申报条件;已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能评价证书的,不得重复参加同职业(工种)同等级或以下等级学徒制培养。

  (五)培训实施机构。承担学徒制培训任务的机构,须具备对应职业(工种)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及健全管理制度,具备开发培训方案、课程体系和组织教学实施的能力。

  本市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法定办学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具备条件的各类院校和企业类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内设培训中心(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可按规定承担学徒制培训。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具备条件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受行业合作单位委托承担学徒制培训。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

  (六)培训补贴。对开展学徒培训的培养单位根据培养层次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年8000元,中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初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

  学徒培养期满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同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及对应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90%给予补贴;其中,对应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列入本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且为中级工及以上等级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技能提升等同类补贴;已享受某工种高等级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该工种低等级补贴。

  (七)经费保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需求,聚焦中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人才培育,科学制定年度学徒制培训计划,中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人数不低于培训计划的70%;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年度培训计划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预算,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资金使用须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二、优化实施流程,规范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培养单位,准备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应联合培训实施机构制定培养方案,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申报书、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企业类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向基地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二)项目评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培养单位和培训实施机构资质、培养方案的可行性与合规性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并指导其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完成信息填报。已通过评审项目如需调整培养方案、培训内容、培养期限等事项,须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实施培养。培训实施机构配合培养单位在开班前,将授课计划和学员花名册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中按规定完成开班注册。培养单位和培训实施机构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培养方案、培训计划,以及合作培训协议约定,规范开展理论教学、实操实训、在岗带教等全流程培养工作,确保培训规范有序。

  (四)考核评价。学徒完成所有培训内容和培养周期后,培养单位和培训实施机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依规组织结业考核。对考核通过的学员,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结项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培训实施机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培养单位和培训实施机构按培养方案组织学员依规参加对应职业(工种)技能评价,推动培训与评价有效衔接。

 (五)补贴申领。培养单位完成全部培养计划后,须在6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领材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核、公示等流程,及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培养单位账户,或根据培养单位书面意见拨付至合作培训实施机构账户。

  三、压实工作职责,强化监管保障

  (一)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引导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育工作,统筹整合优质培训、实训资源,持续完善学徒培养标准体系。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通过业务培训、常态化指导、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培养单位、培训实施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及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与监管。

  (二)明晰培养主体职责。培养单位承担学徒制培养主体责任,确定培养对象后,须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期限、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权责义务等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培训的,须与培训实施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规范约定培训服务、费用标准、双方权责,保障学徒接受系统化、专业化技能培训。培养单位可依据合作协议支付培训费用,企业在岗研修、设备运维、实训耗材等内部培训支出,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严控培训教学质量。企校双方要根据培养层级及职业(工种)类型,统筹优化课程体系,科学设置岗位技能、数字技能、安全生产技能等教学模块,同时加大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等方面培训力度。鼓励采用“线上+线下”融合模式提升培训质效,通过在岗实训、跟班作业、顶岗实操等形式提高培训实效。企校联合加强教学质量评估和考核管理,培训实施机构配齐专业师资、规范选用教材、抓实理论实训教学;培养单位遴选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企业导师,重点开展岗位实操带教,全面提升学徒技能水平。

  (四)规范资料留存管理。培训实施机构须按规定留存培训纸质档案、电子资料、培训视频等材料,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培养单位规范归档在岗带教、实操实训、日常管理等相关资料。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按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严格落实学员打卡签到制度,培训流程纳入本市统一培训监管平台;开展线上培训的,所用平台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可监管。

 (五)加强人才激励引导。依托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新型技师学院等载体,发挥技术能手、首席技师、技能大奖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传帮带作用,全面推行“高师带徒”模式。支持培养单位向带徒导师发放专项带教津贴,充分调动高技能人才带教积极性。支持培育成效显著、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培养单位和培训实施机构,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新型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参与学徒带教的工作经历,可作为评优评先、技能等级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严格资金监督管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现场核查、专项审计、年度核验等形式,对培训实施、政策执行、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监督,严格规范补贴资金审核拨付流程,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对以虚假培训等方式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已核拨的补贴经费予以追回。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原《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沪人社职〔2019〕92号)同步废止。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完成备案的学徒培养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后进行备案的项目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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