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定向培训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推进“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短期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劳动者提升技能实现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对现行的定向培训补贴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定向培训工作的通知》。
2.定向培训对象有哪些?
答: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定向培训: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其他未就业人员;外省市户籍在本市求职人员,以及外省市户籍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
3.定向培训实施机构有哪些?
答:具备相关培训项目法定办学资质的各类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根据本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及岗位技能需求,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方案,受用人单位委托面向培训对象开展短平快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就业能力,促进实现就业。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具备定向培训所需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具备开发实施培训方案、培训课程等教学资源能力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作为培训实施机构,受行业合作单位委托组织实施定向培训。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
4.定向培训项目有哪些实施流程?
答:培训实施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制定培训及考核方案,报培训实施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培训项目,用人单位、培训实施机构等主体与区就业促进中心签订定向培训协议,培训实施机构在开班前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并做好信息填报、培训备案后,由培训实施机构按规定组织开展培训。审核通过的培训项目有效期不超过1年。
5.定向培训有什么实施要求?
答:培训实施机构应紧扣用人单位岗位技能需求制定实施培训及考核方案,增强培训针对性与实效性,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定向培训课时原则上不少于40课时,鼓励培训实施机构运用“互联网+”模式开展定向培训。培训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落实学员签到打卡制度,保存相关培训资料等。
6.定向培训是否可享受补贴?
答:培训对象于定向培训后6个月内,在定向培训的用人单位实现在沪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下同),培训实施机构可按补贴标准80%申请定向培训补贴;对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后6个月仍在沪就业的,可申请其余20%补贴。面向各类培训对象在本市开班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面向外省市户籍培训对象且赴外省市当地开班培训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培训对象一年内仅可参加一次定向培训。补贴资金使用须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商财政、民政等部门,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等特定群体,参加定向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在沪就业的,根据实际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期间交通费、餐费等)加大补贴支持力度,给予培训对象培训费补贴。在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对象时,培训费补贴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7.定向培训补贴如何申领?
答: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后18个月内,按符合条件人员的补贴额度,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完成经费审核公示后,将补贴资金核拨至培训实施机构银行账户。
8.定向培训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对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医疗护理、长期照护等民生保障领域,面向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女性可放宽至60周岁)劳动者开展的家政、护理类定向培训,纳入补贴范围的培训对象可拓宽至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可开展定向培训的用人单位分别由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医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登记(备案)情况、从业状态等信息分别以相关部门信息平台数据为准,具体数据对接机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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