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定向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6〕9号
发布时间:2026-07-06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进“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支持劳动者提升技能实现就业,现就进一步加强定向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培训模式。培训机构根据本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及岗位技能需求,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方案,对失业人员、求职人员、毕业学年学生等群体开展短平快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就业能力,促进实现就业。

  (二)培训对象。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定向培训: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其他未就业人员;外省市户籍在本市求职人员,以及外省市户籍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

  (三)培训实施机构。具备相关培训项目法定办学资质的院校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实施机构”),可受用人单位委托,面向培训对象组织开展定向培训。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具备定向培训所需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具备开发实施培训方案、培训课程等教学资源能力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作为培训实施机构,受行业合作单位委托组织实施定向培训。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

  (四)培训补贴。面向各类培训对象在本市开班开展定向培训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面向外省市户籍培训对象且赴外省市当地开班培训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培训对象于定向培训后6个月内,在定向培训的用人单位实现在沪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下同),培训实施机构可按补贴标准的80%申请定向培训补贴;对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后6个月仍在沪就业的,可申请其余20%补贴。培训对象一年内仅可参加一次定向培训。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商财政、民政等部门,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等特定群体,参加定向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在沪就业的,根据实际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期间交通费、餐费等)加大补贴支持力度,给予培训对象培训费补贴。在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对象时,培训费补贴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五)特别规定。对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医疗护理、长期照护等民生保障领域,面向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女性可放宽至60周岁)劳动者开展的家政、护理类定向培训,纳入补贴范围的培训对象可拓宽至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可开展定向培训的用人单位分别由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医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登记(备案)情况、从业状态等信息分别以民政部门“上海市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商务部门“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卫生健康部门“上海市医疗护理员管理平台”、医保部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业务子系统”数据为准,具体数据对接机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六)经费保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预算,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使用须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二、培训实施流程

  (一)培训项目申报。培训实施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制定培训及考核方案,报送培训实施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培训实施机构等主体与区就业促进中心签订定向培训协议,并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经办系统”)完成培训项目信息填报。培训项目有效期不超过1年。

  (二)培训组织实施。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开班前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将授课计划和学员花名册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步按规定在经办系统内做好开班备案、学员注册、培训对象信息录入等工作后,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

  (三)考核组织实施。定向培训结束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备案通过的考核方案落实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录入经办系统;由培训实施机构对培训考核合格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补贴申领。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后18个月内,按符合条件人员的补贴额度,通过经办系统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对照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在3个月内完成经费审核,并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周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将补贴资金核拨至培训实施机构银行账户。

  (五)特定群体培训补贴申领。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培训对象,完成定向培训并实现在沪就业后6个月内,可通过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领培训费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周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将补贴资金优先拨付至培训对象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银行账户。

 三、监督管理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商务、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协同联动,共同推进定向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向培训政策宣传、培训实施机构管理、质量监督管理、补贴经费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业定向培训,确认从业人员信息及用人单位名单,开展从业人员用工情况抽查等工作。

 (二)提升培训质量。培训实施机构应紧扣用人单位岗位技能需求制定实施培训及考核方案,增强培训针对性与实效性,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定向培训课时原则上不少于40课时,鼓励培训实施机构运用“互联网+”模式开展定向培训。培训实施机构须按规定留存培训相关纸质、电子及视频材料,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落实学员签到打卡制度,并接入本市培训监管平台。

  (三)强化考核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远程监控、视频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定向培训日常管理,全程监督考核实施过程。对培训和考核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培训实施机构须主动接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积极参与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核查评估等工作。

 (四)规范资金管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加强对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监管,健全制度约束;依托补贴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审核监管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全程留痕。对因审核错误造成的补贴发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相关机构或个人退回补贴资金。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从业状态数据错误造成的补贴发放,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向相关机构或个人追回。

  (五)严肃违规查处。对培训考核、补贴申请、资金审核拨付等环节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经费、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已核拨的补贴经费予以追回。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本通知实施后,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备案实施的定向培训项目按原文件规定执行,补贴经费在本通知施行后拨付的,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列支渠道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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