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6-08-06
   1.在本市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在上海的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2.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业务? 
  答: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业务。其中:线上可以通过“随申办”在网上办理;线下需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或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社会保障卡;
  (2)代发银行的个人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原件(优先提供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如无有效社会保障卡的,可提供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目前本市代发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
   3.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待遇何时发放? 
  答: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将在受理次月起由代发银行统一将失业保险金发放至个人登记的社会保障卡或实名制银行卡中(一般为次月15日左右);如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需补充材料的,工作人员会将办理结果及有关情况告知个人。
   4.失业保险金还需要每3个月申领一次吗?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可以申请停止发放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6〕18号)规定,自2026年8月16日起,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审核通过后,待遇将按月发放,直至所核定的待遇月数发放完毕或出现法定停发情形。待遇发放期间个人无需再次申领,申领后也不得随意申请停发。2026年8月15日(含)前已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状态的人员仍按原申领周期继续按月发放,原申领周期结束后,个人如有剩余月数没有领完且想继续申领的,需由个人再次发起申领(再次发起申领后待遇将发放至可领取月数全部发完或出现法定停发情形)。
   5.法定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不接受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本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1-12个月按实际支付标准,第13-24个月按第1-12个月实际支付标准的80%支付,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2026年7月1日起,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下:第1-12个月发放标准为2340元/月;第13-24个月发放标准为1872元/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90元/月。
   7.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需要个人申请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6〕18号)规定,自2026年8月16日起,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条件的人员会自动延长发放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法定停发情形的,将停止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仅可享受一次,已享受过待遇的人员不可再次享受。2026年8月15日(含)前已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原《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1999﹞17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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