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设定依据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实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免申即享”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23〕404号)
◆补贴对象
1.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
2.自2023年12月1日起,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符合“沪人社规〔2022〕8号”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的用人单位,需在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确认是否有享受补贴的意愿,并维护单位基本信息,用人单位确认意愿前,所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已办理退工退保手续的,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
3.对于同一用人单位吸纳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的,不能同时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创业补贴。
◆办理材料
无
◆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经营地(服务场所)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
◆办理流程
1.经大数据比对,符合“免申即享”方式享受补贴的用人单位,通过“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在“消息中心”内点击“就困补贴免申即享意愿确认”事项链接,根据提示确认享受补贴意愿,并维护完成单位基本信息(仅首次需要)。暂不符合“免申即享”方式享受补贴的用人单位,可咨询经营地(服务场所)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通过线下窗口进行补贴申请。
2.用人单位营地(服务场所)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补贴意愿确认后,根据用人单位用工登记信息、参保缴费信息、劳动合同备案信息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等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
3.公示通过后,定期生成补贴名单,并将补贴资金核拨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补贴期限
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享受的一次性补贴的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收费标准
免费
◆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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