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3-10
  ◆事项名称
  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
 
  ◆申请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四)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五)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六)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七)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对于不符合上述七种类型规定,愿意到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等市政府认定的特定行业相关用人单位以及涉农单位(涉农企业和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劳动力,可以申请认定为“特定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核验);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3.认定时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事流程
  1.需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可以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就业援助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及时对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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