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02
◆事项名称
  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5号)
  《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就业补贴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9〕46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1)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原农业户籍人员(含被征地人员)。(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除外),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材料
  本人身份证、个人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
 
◆办理地点
  本市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向本市任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按照全市统一的材料清单提交材料。
  2.受理街镇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并将初审信息录入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初审不予通过的原因。
  3.经初审通过的,街镇应将相关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往受理地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流转。受理地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户籍属于本区的,进行复审;对非本区户籍的申请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流转至申请人户籍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
  4.申请人户籍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复审通过的,出具书面复审意见,并将复审信息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对复审不予通过的,出具书面的复审意见及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复审信息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申请材料按原流转途径一并退回至受理街道。受理街道在收到材料后,应及时按照书面出具的复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原因。
  5.申请人户籍地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补贴审核部门按月对就业补贴进行核定。核定时需比对申请补贴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情况、就业单位情况等补贴条件。核定通过的,提交本区资金管理部门进行支付。如申请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无需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由区就业促进中心按月核定;核定不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若申请人再次符合补贴条件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办理期限
  申请人自办理完就业登记备案手续且办理完社会保险转入手续之日起即可提出当月补贴申请。申请人因故未能及时提出申请的,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补发,但补发就业补贴的月份数最长不超过3个月。
 
◆补贴标准
  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
 
◆补贴期限
  就业补贴期限按自然月计算,每人享受就业补贴的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含2019年10月1日以前享受的补贴)。
 
◆收费标准
  免费
 
◆其他
  本补贴与本市农民跨区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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