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用人单位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
二、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扶持。
三、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四、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可以网上办理吗?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网址如下: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jsp/login.html
五、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是多久?
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劳动年龄段内,上述补贴与本意见出台前用人单位享受的一次性补贴的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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