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16号
发布时间:2018-04-27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经研究,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含按规定纳入职保的原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本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再按本人2017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1%。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5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7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7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2年出生),以及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7年出生)、75周岁(1942年出生)、80周岁(1937年出生)的,可按2016年同类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五)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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