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六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1-30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农委、商务主管部门、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沪灵活就业登记对象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具体范围包括:

  (一)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

  (二)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四)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

  (五)在本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居家上门照护和社区托养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六)在本市从事保险营销的来沪从业人员。

  二、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负责开展来沪人员灵活就业信息登记:

  1.区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医院外来护工的信息登记。

  2.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农业劳动人员的信息登记。

  3.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登记。

  4.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来沪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登记。

  5.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来沪从业人员的信息登记。

  6.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保监局”)指导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外来保险营销员的信息登记。

  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述灵活就业信息登记数据。

  三、来沪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须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2.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办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来沪人员由本人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街镇窗口”)申请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四、街镇窗口受理来沪人员递交的申请,核对灵活就业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街镇窗口为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相关信息。同时,向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并注明本次灵活就业登记起始日期。

  五、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登记的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主动与街镇窗口联系,并提供相关信息变更证明,及时进行修改。

  六、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到相关管理部门办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并在灵活就业登记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续登手续。

  有效期满后30日仍未办理续登手续的,此前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自动失效。

  七、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如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应主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手续。街道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记载,并在个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上注明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日期。

  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各管理部门应加强灵活就业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比对,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本市灵活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及时办理信息登记和灵活就业登记。

  九、各行业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操作意见。

  十、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原《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4号)、《关于将“外来保险营销员”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5号)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原上海银监局代章)
2019年1月30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