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49号
发布时间:2009-12-31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按照市政府部署,现决定在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职)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保”离退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于2009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192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193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上(194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月养老金不到85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指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的起义船员证书者),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4、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补助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开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09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二)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小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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