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

沪人社监发〔2015〕24号
发布时间:2015-06-08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8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就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以及罚款幅度行使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

 

    第四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一)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素,包括是否造成劳动者死亡或伤残、是否涉及劳动者众多等;
    (二)违法行为人主观因素,包括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是否采取改正等消减危害后果的措施、是否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是否有擅自隐匿、转移资产或伪造、转移、销毁其他证据的情况等;
    (三)违法行为性质因素,包括违法行为是否持续较长时间、是否在近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
    (四)社会影响程度因素,包括是否受到国内或国外媒体关注报道、是否造成劳动者反应强烈或群体上访等;
    (五)政策、标准变更或不明确等因素;
    (六)其他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较少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非主观故意的;
    (三)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性质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或者造成劳动者死亡或伤残等重大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者拒不采取改正措施的;
    (三)违法行为人拒绝、逃避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违法行为人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
    (五)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完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八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行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1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a、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中所列工作内容的;b、用人单位未在为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岗位前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的;c、用人单位未在使用未成年工工作满一年时进行健康检查的;d、用人单位未在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进行健康检查的。但在检查过程中及时改正,积极减轻或消除违法后果的

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a、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中所列工作内容的;b、用人单位未在为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岗位前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的;c、用人单位未在使用未成年工工作满一年时进行健康检查的;d、用人单位未在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进行健康检查的

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a、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给未成年工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的;b、单位继续违法行为且对未成年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c、单位继续违法行为且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警告、罚款

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满80小时,首次查实的

不予处罚

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满80小时,第二次查实的

给予警告

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满80小时,第三次及以上查实的

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80小时、不满140小时

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140小时的

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3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a、阻挠监察员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的;b、阻止或阻挠监察员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c、不配合由劳动监察部门委托的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的;d、采取其他措施阻挠劳动监察部门了解案件事实的。但之后改正并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a、阻挠监察员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的;b、阻止或阻挠监察员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c、不配合由劳动监察部门委托的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的;d、采取其他措施阻挠劳动监察部门了解案件事实的

8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a、采取对监察员具有人身威胁的措施的;b、撕毁、损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文书、设备的;c、阻挠监察的行为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a、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b、隐瞒事实真相的;c、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但之后改正并重新按规定提供书面材料的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a、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b、隐瞒事实真相的;c、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8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a、经两次及以上书面通知,单位始终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b、要求提供的材料中两份及以上材料属于伪证的;c、在单位工作场所或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时直接隐藏、损毁证据材料的

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a、责令单位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b、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但之后仍能配合改正或配合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a、责令单位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b、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8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a、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且存在加重违法情形的;b、单位继续违法的行为对员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c、单位继续违法行为且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d、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改正材料的

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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