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27号
发布时间:2023-10-17

各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范围

  自2023年1月起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补贴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资金渠道

  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四、补助审核

  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将本地2023年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比对,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将名单下发至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确认信息的企业就业参保信息,劳动合同备案信息,失业、工伤、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及用工登记信息等进行审核并通过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对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各经办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信息比对、审核及资金发放相关工作。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开设服务窗口,主要负责政策咨询、政策宣传等服务工作,并通过适当渠道告知相关企业补助审核情况及发放情况。

  (三)要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强化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报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数据,便于部端开展全国信息比对核查。对部端比对下发的身份不实、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一次性扩岗补助,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其他

  (一)同一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1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

  (二)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吸纳本市高校2023届毕业生就业的,按《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2号)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本市高校及本市户籍外省市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按《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沪人社规〔2023〕21号)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就业按《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沪人社规〔2023〕21号)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四)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知的补助对象范围。

  (五)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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