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制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及发放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8)44号
发布时间:1998-02-19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112号)和《关于印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及报送离休、退休、退职人数等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116号)的规定,现就印制、发放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由上海市人事局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并加盖上海市人事局印章。


    二、各部、委、办、局、区、县人事部门根据本系统当年实际退(职)休人数,于每年元月到市人事局统一领取《退休证》、《退职证》。


    三、印制《退休证》、《退职证》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列“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科目支出。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发放《退休证》、《退职证》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印制《退休证》、《退职证》由财政拨款,免费发放,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统计,厉行节约,切实做好两证的发放工作。


    六、鉴于各单位尚有部分人事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追休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职证》,本着节约的原则,近期内人事部原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职证》和新印制的《退休证》、《职证》均可使用。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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