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按国务院一九七八年一0四号文件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人(1985)字第145号
发布时间:1985-10-17
各局,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第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问题,经我们研究,可按照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办法同样处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