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1〕253号
发布时间:2021-07-28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16号),本市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在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三方面工作给予经费资助。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将2022年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总体要求

  (一)聚焦重点领域。申报项目应围绕上海“五个中心”以及五个新城建设目标,重点扶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以及符合本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求的相关项目。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技能类从业人数较多、技术含量较高、培训需求较大的项目。对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行业企业特有工种项目或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且有必要扶持的项目,也可根据需要予以一定资助。

  (二)注重统筹规划。申报单位应按照培养基地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申报2022年度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资助项目,并进行统筹安排和整体推进。申报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应当配套经人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养项目,以及必要的师资队伍。

  (三)限定建设周期。资助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启动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但对规模较大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且项目资助资金应一次申请,不按年度分批申请。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以往年度资助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2022年度同类资助项目申报。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运行绩效评估未通过或在整改过程中的单位,不予受理2022年度各类资助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需要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或师资队伍建设经费资助的,应由培养基地所在单位在项目建设启动前,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提出资助项目申报。

  (一)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

  1.确定实施单位。申报单位应作为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实施项目建设。但中央在沪企业及市属企业类培养基地可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2.明确资助范围。资助范围包括实训硬件和软件的购置。其中,软件是指:基础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工具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实训设施设备配置应采用国产设施设备,确无国产可替代的特殊设施设备,应提供充分依据。申报单位拟自主研发或定制实训专用硬件、软件的,由自筹资金列支经费。

  3.配套自筹资金。申报单位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应自行或由实施单位筹措资金与资助资金配套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50%。申报内容应涵盖资助项目的整体情况,包括申请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两部分。自筹资金认定范围包括为该项目投入的货币资金,以及为该项目投入的自有实训场地及实训配套环境建设、实训设施设备。自筹资金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的,应提供资金使用用途、方案及采购依据。自筹资金以实训场地形式投入的,应由专业房产评估机构出具房产估价报告证明其价值。自筹资金以实训配套环境建设形式投入的,应出具相应的财务证明或由第三方评估公司估价报告证明其价值。自筹资金以实训设施设备形式投入的,对申报之日前1年内购买的设备,提供购买合同、发票等凭证;超过1年的,由第三方评估公司估价并出具报告予以证明。申报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原则上不要求其配套自筹资金。

  4.鼓励集约利用。在实训设施设备配置和项目实施方案设计上,申报单位应充分兼顾培训实训和技能评价功能并用,提高实训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同时应根据相关项目的实训和评价规模,保证合理数量的工位和设施设备台套。对往年已获得多媒体教室、机房、通用培训设施设备等基础性建设项目资助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该类项目资助申报。实施单位应在自有场地或租赁场地实施项目建设,其中租赁场地应有长期租赁协议,且剩余租赁期自项目申报之日起10年以上。

  5.限定项目用途。专项资金资助的实训设施设备只能用于培训实训、师资培养、技能评价、竞赛比武等技能人才培养相关活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研发等其他活动。申报单位应在《建设方案》中明确规划设计和功能布局,提供项目规划布局图,体现单一用途。

  (二)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

  申报单位应作为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实施项目建设。但中央在沪企业及市属企业类培养基地可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资助资金可用于提升培养基地专兼职教师执教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各类培训,包括教学方法、教学理论和专业理论、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技能提升培训等。兼职教师应与培养基地签订聘用协议。

  (三)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

  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或其授权的企业鉴定所所在单位作为实施单位实施项目建设。培养项目开发资助资金可用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开发和提升,以及教材项目开发等项目。

  三、专项资金使用要求

  (一)明确专项资金拨付对象。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评审通过后,资助资金原则上拨付到提供自筹配套的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资助资金原则上拨付到申报单位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资助资金原则上拨付到申报单位或其授权的企业鉴定所所在单位。

  (二)规范设施设备采购流程。实训设施设备受资助单位为行业协会类培养基地的,资助设备预算金额达到市财政局发布的当年度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类项目,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市财政局发布的当年度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类项目,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法选择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其他受资助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三)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资助范围外的其他支出。受资助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采购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按要求接受第三方银行监管和专项审计监督。对违规实施资助项目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按规定责令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或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决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其他

  对经评估论证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加快相关领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训项目,鼓励培养基地与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合作共建,优先落地中国(上海)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

  培养基地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具体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申报单位应在2021年8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相关申报要求、材料清单、表式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s://rsj.sh.gov.cn/)的“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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