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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维权
2026年01月29日

维权词典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并非现行法律中的专有名词,其是指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照该法要求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时,所应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相当于该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款项。

一、性质和属性

它并非一种独立的补偿项目,而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因未履行法定的预告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替代性给付责任。

1.适用的前提: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非过失性辞退”情形。

2.替代的性质:其功能是替代法定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期”。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通知”,也可以选择“立即解除+支付代通知金”。

3.额外的属性:它是在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通常所说的“N”)之外另行支付的,共同构成实践中俗称的“N+1”补偿模式中的“+1”部分。

二、具体适用情形

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第一至第三款项,以下逐一解析。

1.医疗期满解除:

该条款前提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长度是结合劳动者总工龄和本单位工龄确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要满足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此时解除,可能触发“N+1”。

2.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该条款的前提是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且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再次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此时解除,可能触发“N+1”。

3.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

该条款前提是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司法实践中通常指: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产业调整、重大技术革新等非因用人单位主观意愿,且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重大情形。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合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此时解除,可能触发“N+1”。

三、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该条款表明代通金的标准为解除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而非前12个月平均工资。此处“工资”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四、常见问题与误区

1.所有解除都有“代通知金”或“N+1”。

代通知金仅与第四十条绑定。其他解除情形,例如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被迫解除、过失性辞退等情形,无需支付+1补偿金。

2.支付了“代通知金”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代通知金(+1)和经济补偿金(N)性质不同,适用条件并行不悖。依据第四十条解除,N是法定必须支付的。是否支付+1,取决于单位是否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3.“代通知金”就是“赔偿金”。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而代通知金是合法解除前提下,因未提前通知而产生的程序性补偿。两者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和计算标准均不同。

总结而言,代通知金的制度,既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及时调整用工的灵活性,又保障了劳动者在失业过渡期的基本生活。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普通劳动者,理解并善用该制度的法律内涵和适用规则,对于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