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助力企业重生
——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某美容诊所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宁区人社局”)于2022年8月收到符某的投诉,要求上海某美容诊所支付拖欠的56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877,396.32元。长宁区人社局依法作出长人社监理〔2022〕39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上海某美容诊所补发56名劳动者2022年6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报酬,共计877,396.32元。该行政处理送达后,上海某美容诊所未履行,长宁区人社局遂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上海某美容诊所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并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现场调查后发现,该美容诊所仍在经营中,承办法官询问情况后,送达传票传唤负责人到院配合执行。
上海某美容诊所指派员工都某到院向承办法官说明履行情况,表示已经向24名员工发放了工资,剩余32名员工的工资还在筹款,现公司经营情况较为困难,正在进一步进行融资,希望法院给予一段时间宽限。经查,都某曾经也是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之一,现在被执行人已向她支付拖欠的工资。承办法官决定暂时不对该美容诊所做出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账户保持冻结措施,并积极和申请执行人长宁区人社局以及相关员工沟通,说明实际经营情况,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给予该美容诊所一定宽限期,让其继续正常经营。最终,上海某美容诊所将全部拖欠的工资87万余元分期付至法院账户,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对于经营却确有困难的企业,对其“一刀切”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可能会导致企业陷入无法生存的困境。因此,在对企业采取惩戒措施时,应当多方调查、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本案中,被执行人指派到法院说明情况的员工虽然曾是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之一,且代表企业向法院作出承诺,承办法官在实地调查后了解到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这可以证明该企业仍有继续经营的能力。对被执行企业只冻结账户但不处置,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给予企业一定宽限期,更好激励企业发展潜力,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本案执行中,坚持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行,做到“善于”“善意”“善谋”;既着力兑现劳动者胜诉权益,也兼顾市场主体合法利益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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