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加快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及《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2025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经济系列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
二、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至申报截止当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和近一年社保缴费记录)。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高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当年度有重大业绩的除外)。
3.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向上海市经济系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聘任知识产权师或专利管理工程师职称满2年。
(2)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知识产权师或专利管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知识产权师或专利管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
(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并聘任其他专业中级职称,转至知识产权岗位工作满3年,且总的中级职称任职资历达到相应规定。
(5)对先取得知识产权师或专利管理工程师职称,后取得知识产权专业在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一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6)申报人取得专利代理师职业资格,根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相应经济师职称资格,可报名参加国家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2.任职资历计算到2025年6月30日。本市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文件,或提供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以示证明(可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sh.gov.cn→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人事人才下载)。非公企业人员如满足资历年限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聘任相关证明材料。
3.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三)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能力之一:
1.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人员。主持或作为骨干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单位获评省部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显著提升,3家及以上企业获评省部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2.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人员。作为业务骨干,参与知识产权情报分析、研发路线制订、知识产权规避设计、知识产权布局、研发或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控,累计创造经济效益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不少于1000万元。
3.知识产权预审及代理人员。长期从事知识产权预审审查、注册登记、申请答复、复审无效、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具有处理复杂知识产权问题的能力,受理并完成专利业务不少于300件或商标业务不少于500件。
4.知识产权法务人员。长期从事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企业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具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业务累计100件以上。
5.知识产权运营人员。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运营、商标品牌培育、版权交易许可等,完成知识产权服务贸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取得显著实效,对行业作出特殊贡献。
6.知识产权研究人员。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相关行业规划、政策研究、决策咨询,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的行业规划、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近5年内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并正式出版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著作(不含编著、教材),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4万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知识产权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1篇在专业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或战略布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章程或操作规程、专利信息分析报告、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导航)分析报告、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报告、产业或关键技术专利态势分析报告等2篇及以上,被单位采用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2名在职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评议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由本人承担的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局级以上项目(课题)总结(验收)报告2篇及以上,在项目总结报告中应阐明本人在项目中的作用和贡献,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2名在职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评议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提交学术成果材料要求:
1.全日制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学位论文,在职学习的学历、学位论文不能作为职称申报论文。
2. 提交多篇论文,须明确一篇作为“主送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3人(含申报人)。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送的需提交全文翻译,其他论文需翻译概要。
3.专著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扫描件;公开发表论文需上传当月查重报告、刊登的论文内容、期刊封面和期刊目录页扫描件(报纸上发表的专业学术文章、行业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和网络刊物发表的论文参照执行)。
4.未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应提交当月查重报告、报告全文;知识产权分析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字数一般3000字以上,应提交单位审核盖章的扫描件,并附评议专家签字的《专家评阅意见表》(附件2)和专家职称证书。
5.评议专家实行回避制,与申报人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专家评阅意见无效。
(五)继续教育要求
1.公需科目: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2025年公需科目课程不再区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按照培训方式,公需科目课程分为录播课程和直播课程,目录范围内的录播课程和直播课程均可计入公需科目学时。本年度公需科目的考核周期为2023年至2025年,累计应完成90学时。
2.专业科目:需完成1个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项目培训(高级研修班、急需紧缺培训班等)。
具体课程可查询“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rsj.sh.gov.cn/jxjy/#/index)。
(六)考试要求
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申报人应参加国家经济专业高级考试笔试。往年考试成绩继续有效,考试成绩将作为评审的参考因素。本市逐步将笔试成绩合格作为参加评审的条件。
(七)破格申报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或上一年度申报未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单位推荐,满足破格条件并经相关程序审核后,可破格申报。
1.申报范围
(1)不具备规定学历。高中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知识产权工作20年以上,或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5年以上且取得知识产权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2)不具备规定资历。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聘任知识产权相关中级职称满1年但不足2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聘任知识产权相关中级职称满3年但不足5年;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并聘任知识产权相关中级职称满8年未满10年。
(3)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
2.破格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或获得全国性知识产权专业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同时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取得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成果、典型案例,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3)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
(八)其他事项
1.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缺额申报的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申报系统生成)“单位意见”栏内,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盖章。
2.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人职称申报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申报系统生成)“单位意见”栏内,注明公示期并核实盖章。
3.按国家规定,中央在沪单位人员不属于本市职称评审范围。如确需委托本市评审的,应向高评委作出说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方可申报。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网上申报
知识产权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登录“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政务公开-职称专家-上海职称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登录需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完成用户信息注册。凡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均应上传至系统。申报材料填写和附件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点击生成并打印《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
(二)材料初审
高评委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有异议的材料退回修改,请申报人密切关注系统信息。
(三)材料报送
网上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高评委分配受理号并短信通知递交书面材料。
(四)面试答辩
申报人须参加高评委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日期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评审资格。
(五)公示发证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高级职称电子证书。
五、网上填报注意事项
1.“基本信息”栏:除必填项外,其他栏目也应填写完整,若空缺,评审时将视此项为“无”。
2.“学习经历”栏:从高中开始填起,若高中证书遗失,可在附件上传遗失说明。
3.“工作业绩”栏:填写中级职称以后的工作业绩,如超过字数限制,可在附件栏上传电子文档。
4.“项目/课题”栏:不可为空,填写的项目或课题与工作业绩描写相符合,填写的项目或课题需在附件栏上传项目或课题证明,一般是项目立项任务书、合同、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项目论证结论填写时应与验收报告结论相一致,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专利/课题”栏:仅上传专利,填写的专利须是已授权的专利并上传授权证书,处于受理或公示阶段的专利都不作为评审依据,若填写一律退回。
6.“论文专著”栏:每篇论文或报告上传一个附件。
7.“附件资料”栏:上传职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公示证明、获奖证书以及无明确上传栏的材料。
六、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实行个人承诺制,如发现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
(一)申报材料递交要求
申报人按照《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书面材料目录》(附件1)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当年度未通过评审,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二)需原件核实的材料
1.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海外学历证书及2002年前所获得的国内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2.论文或著作出版刊物原件。
3.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还须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两年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在外省市单位工作期间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业绩须提供该单位出具的证明。
原件当场查验后,交还给申报人。
七、申报时间、地点
(一)网上申报时间
2025年7月14日至8月22日。8月22日前申报人须在“随申办市民云”注册并在“上海市职称申报系统”中成功提交过一次申报材料,逾时无法申报。对于因申报人材料不全、经评委会驳回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的,评委会办公室不再审核受理。
(二)书面材料报送时间
2025年9月22日至9月26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00,下午1:30-4:30)
(三)书面材料报送地点
1.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徐汇区漕宝路650号东幢2楼
联系方式:王老师 李老师 021-62677233、52285667
2.虹桥国际人才服务中心,闵行区甬虹路69号绿谷广场G栋1楼
联系方式:高老师 严老师 021-34733198
3.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297号
联系方式:寿老师 杨老师 021-68072005
4.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闵行区罗锦路42号101室
联系方式:王老师 李老师 021-31317109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