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就办〔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9-11

各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本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广大促进就业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勇于创新、攻坚克难,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努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推动本市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市政府同意,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共计100个。评选范围为:对推动本地区就业工作、落实就业政策作出突出贡献的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高等院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二)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工作者。共计100人。评选范围为:对推动本地区就业工作、落实就业政策作出突出贡献的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高等院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中的在职工作人员。

  (三)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企业(组织)。共计50个。评选范围为:吸纳就业数量较多,对本地区就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四)上海市就业创业优秀个人。共计50人。评选范围为:自强不息、自主创业、自主择业的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等重点就业群体。

  二、组织领导

  “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由市政府主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工作。

  三、评选条件

  (一)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在制定本地区促进就业相关政策上有针对性、有创新性,在政策落实上有措施、有实效,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有亮点、有突破,在工作组织实施上有力度、有效果,在本地区、本系统走在前列,具有示范作用。

  2.近年来圆满完成各项就业任务,在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在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困难对象就业方面,处于本地区、本系统领先地位。在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东西部劳务协作等对口就业帮扶工作中成绩突出。

  3.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具有先进的服务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有效支持援企稳岗、促进劳动者就业。单位无违法违纪现象,在“好差评”、行风评议、群众满意度测评、效能评比等活动中名列前茅,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普遍满意。

  (二)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工作者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坚定、勤政务实,敢于担当。

  2.热爱就业工作,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工作坚决有力,善于结合实际把握工作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相关政策、解决促进就业难点问题、开展就业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建议,发挥骨干作用。

  3.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工作,圆满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热心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在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东西部劳务协作等对口就业帮扶工作中成绩突出。

  4.心系群众,无私奉献,注重实效,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工作耐心细致,任劳任怨,深受劳动者拥护和爱戴;清正廉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

  (三)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企业(组织)

  1.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无造假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2.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近年来吸纳就业人数增幅较快或比例较高,在就业工作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作用。

  3.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在东西部劳务协作等对口就业援助工作中积极为受援地区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4.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无就业歧视现象,未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近3年无重大工伤事故。

  (四)上海市就业创业优秀个人

  1.热爱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心。

  2.自主创业的各类劳动者,不等不靠,自强自立,积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带动就业、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3.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各类劳动者,爱岗敬业,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受到用人单位重大奖励(包括立功、受奖等)。

  4.积极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以及投身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立足本职,发挥专长,建功立业,取得优异成绩。

  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评选。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组织推荐

  1.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推荐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等为推荐工作责任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和规定的对象范围,负责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2.评选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社会影响,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评选工作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3.推荐评选向在就业工作基层和一线表现突出的基层单位、干部群众倾斜。不评选副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乡镇党委和政府;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集体参照执行。推荐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统筹兼顾各部门、各方面。推荐评选先进企业,要充分反映不同行业、所有制和规模特点。

  4.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名,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各推荐单位报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由推荐单位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意见。拟推荐对象需进行排序。

  5.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中有严重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组织审核

  1.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的集体、个人,统一向公安部门征求意见。

  2.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结合评选条件和比例要求进行审核,形成建议名单,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审核过程中如推荐对象不符合评选条件,按照排序从备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三)审议报批

  1.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2.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公示表彰

  1.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表彰决定。

  五、材料报送安排

  各推荐单位须按要求填写《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3)、《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征求意见表》(附件6)。审批表、汇总表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先进事迹材料要反映工作实绩,重点突出,内容详实,表述准确。《审批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于2023年11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表格电子版可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sj.sh.gov.cn)下载。

  请各推荐单位在2023年9月2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联系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表彰方式

  按照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由市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对受表彰的集体授予“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或“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企业(组织)”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对受表彰的个人授予“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工作者”或“上海市就业创业优秀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附件:1.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上海市促进就业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5.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6.征求意见表

  上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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