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等有关工作市级权限下放至各区的通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备案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沪人社力〔2021〕167号
发布时间:2021-05-2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的通知》(沪府规〔2021〕4号)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务服务更加便利、高效,现就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年度报告等有关工作的市级权限下放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中央直属、市属国有、外资(含外商独资)、台港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的管理,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二、时间要求
6月10日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向机构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申请。
三、审批要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符合《关于做好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力〔2019〕38号)规定的有关条件。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0〕515号)。
四、后续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8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