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机关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7〕1号
发布时间:2007-01-09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的规定,报人事部、财政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机关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现对本市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职)的人员计发离退休(职)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职)的人员(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提前退休),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职)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二、若干具体政策

  1、长期在西藏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仍按照国办发[1982]36号、劳人险[1982]32号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资数额。

  2、警衔津贴等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可列入计算离退休(职)费的基数。

  三、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审批后凭其审批表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离退休(职)费。

  四、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职)费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五、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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