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规定,现就本通知实施后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人员计发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且待遇领取地确认在本市的人员,从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
(一)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确定,不含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折算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折算为年,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
(二)按特殊工种提前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还需同时满足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确定。
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详见附件)。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确定。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记账之月起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记账利率按自然年度计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续的月数计息。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三、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根据“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先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申领时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2%,再按照申领时本人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除以120,两者相加计发。
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1993年到1997年养老保险费的,其“虚账实记”记账金额根据补缴后的情况对应确定。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分别见分进角。
五、本通知自2026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2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7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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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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