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用人单位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1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职业技能评价对劳动者技能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职业技能评价制度改革试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人社职〔2025〕100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用人单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申请开展本市职业技能评价改革试点的用人单位一般应属于统计上大中型企业,具备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与评价体系,并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评价量,能够切实将评价结果与员工薪酬待遇、岗位晋升等机制有效衔接。企业开展试点的评价项目应聚焦本市“3+6”产业或本企业主营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引领和资源整合能力,能够推动产业链整体效能提升与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生态协同发展。
  二、试点内容
  (一)畅通技能人才与专技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按需建立职称评审与技能评价对应目录,打通高技能人才参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制度壁垒,实现两类人才评价体系的有机衔接和互认互通。
  (二)开展企业技能人才直接认定试点
  用人单位可结合职业特性,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规范要求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三)鼓励企业扩大自主评价范围
  用人单位可结合企业需求,在所属行业领域发挥引领示范效应,推动自主评价服务范围从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拓展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院校相关专业学生及其他中小企业职工。
  三、申报流程
  (一)提出申请
  市属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有关人才贯通、直接认定或委托评价的试点实施方案,经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将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提出申请。
  区属用人单位在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及内部专家论证后,应先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属区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后由各区人社部门向市职鉴中心提出申请。
  (二)专家论证
  市职鉴中心组织专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三)备案实施
  评估通过的试点实施方案经备案后纳入该用人单位职业技能评价试点实施范围,用人单位按方案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人员由用工单位落实相关激励和待遇。
  四、申报材料
  (一)试点申请函、实施方案及相关佐证(详见附件1)
  (二)关于推荐申报职业技能评价改革试点的函(区属用人单位须填写,详见附件2)
  (三)其他材料
  五、申报受理
  (一)受理时间:20日-30日(2、4、6、8、10、12月),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邮箱:yanfa312@126.com
 
  附件:
  1.试点申请函、实施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要求
  2.关于推荐申报职业技能评价改革试点的函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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