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5〕17号
发布时间:2025-07-29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委(建交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区局(产业)工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要求,在巩固深化本市前期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现就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步扩大试点范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分步骤、渐进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进一步兜住、兜准、兜牢职业伤害保障底线。2025年7月1日起,将原外卖行业、即时配送行业合并为新的即时配送行业,增加滴滴出行、顺丰同城、滴滴货运和满帮省省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6-2027年,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二、逐步完善缴费政策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优化缴费政策,建立完善缴费基准额和基准额浮动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各平台企业2025年7月1日起在本市的缴费基准额、浮动档次及缴费标准。缴费基准额今后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市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每年对各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进行浮动,统筹考虑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事故发生率、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水平、职业伤害预防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档次及缴费标准。核定的平台企业缴费标准,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以适当方式告知平台企业。
三、持续优化管理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全程委托承办的经办服务模式,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平台企业工作协同机制。持续推进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一件事”办理。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风控规则库,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检查和疑点筛查核查,切实防范化解基金安全风险。建立试点运行监测分析常态化机制,为决策、管理、服务等提供精准数据支撑。加强协调联动,依据职责协同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压实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相关的主体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精准宣传引导,为扩大试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总工会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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