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6〕135号
发布时间:2026-06-08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产业主管部门、国资委、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扎实推进本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 “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2026年6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以及本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畅通技能人才成长晋升通道,提升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服务上海现代化产业体系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新八级工”评价制度体系

  (一)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设置。支持企业结合实际需要,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增设学徒工,形成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明确各等级基本标准、核心能力要求和职业发展方向,形成阶梯式、贯通式技能人才成长路径,推动职业技能等级与岗位需求、能力水平、工作实绩紧密对应。

  (二)拓宽职业(工种)评价范围。支持企业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实施评价。支持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为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明确等级分类申报条件。学徒工评价条件由企业自行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执行。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聚焦生产科研一线优秀高技能人才,突出技术攻关、带徒传技等核心能力,符合相应等级基本要求及分类条件。

 二、强化企业自主评价主体地位

  (四)深化企业自主评价改革。强化企业评价主体地位,扩大企业自主评价备案范围,支持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企业依规开展自主评价,并可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工及合作院校学生提供评价服务。企业经市区分级备案后,纳入本市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目录。企业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部纳入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获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五)规范等级认定组织实施。鼓励企业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且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涵养的技能评价体系。支持企业以国家职业标准、“新八级工”岗位要求为基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自主制定评价规范。引导企业分类采取差异化评价方式,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企业在其学徒期满与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工至高级技师等级评价,主要采用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鼓励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特级技师、首席技师通过评聘方式产生,实行岗位聘任制。

  (六)强化放权赋能支撑。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支持企业结合职业特性,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依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对照职业标准和企业规范要求,直接认定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对攻克重大工艺技术难题、解决重大质量问题,或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渠道。鼓励企业推动企业权威技能认证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互认,探索开展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机衔接。

  三、加快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

 (七)拓展评聘政策覆盖范围。持续推动更多企业建立完善“新八级工”制度,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破除行业、企业性质及所有制限制,支持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其中市属备案企业还可申报开展首席技师评聘。推动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政策由先导产业、重点产业,向新兴支柱产业、未来产业、重点民生领域全面延伸,进一步提升政策惠及范围。

  (八)优化重点领域评聘支持。聚焦本市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领域,支持相关企业打破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备案逐级限制,无需先行具备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质,可优先开展评聘工作,加快打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等级技能人才队伍。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联合链上企业协同联动,探索面向链上企业集中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

  (九)优化评聘申报条件。适当缩短高级技师晋升特级技师、特级技师晋升首席技师的任职年限。打破特级技师、首席技师逐级晋升限制。支持用人单位依据职工业绩贡献,对获得高技能人才表彰奖项的人员,可突破任职年限要求破格申报特级技师。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中华技能大奖等奖项获得者,可直接申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四、完善技能人才使用与激励机制

  (十)推动技能等级与岗位管理深度融合。坚持以用定级、以绩评聘、岗证对应、评聘结合原则,引导企业规范设置与“新八级工”相适配的技能岗位体系,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实现技能等级与岗位管理深度融合。支持企业为在岗聘任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搭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为其开展技术革新、工艺改进、重大技术难题攻关、带徒传技等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优先支持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参与或领衔发明创造、科研攻关、技术革新、技能交流、绝技绝活推广、重大项目招标技术评审、技能人才传帮带、职业标准制订、题库教材建设等工作。

  (十一)健全待遇保障制度。企业在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在薪酬待遇、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休假疗养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标准。

  (十二)强化薪酬分配激励。引导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机制,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技能等级与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晋级奖励直接挂钩,体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五、规范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十三)严格聘任考核管理。企业与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签订聘任协议,实行聘期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和动态考核制度,明确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要求。健全退出调整机制,对管理期考核不合格的评聘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取消其等级、解除聘任,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动态管理。

  (十四)加大荣誉激励倾斜。完善高技能人才荣誉激励制度,在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上海工匠、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等评选中,重点向高等级技能人才倾斜。优先推荐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全国五一劳动奖等荣誉激励。

  (十五)营造崇尚技能良好氛围。加强技能人才思想政治引领和职业精神培育,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广泛宣传技能成才、技能报国先进典型,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

  六、强化保障服务与质量监管

  (十六)压实组织保障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统筹、制度规范、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经信工作党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组织动员、典型选树,推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支持企业通过开展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等途径,完善岗位激励机制。市区两级建立定期会商、各方参与、总结推广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工作指引,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落实推进、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宣传引导等工作。

  (十七)优化服务保障效能。优化服务流程,全面提升备案、评价、管理等全流程服务效率。适度加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备案频次,持续加大放权赋能力度,推动构建“企业自主评聘、政府规范服务、社会广泛认可”的评价机制。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落实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鼓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支持力度,研究制定并落实配套支持措施,全力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十八)严格全过程质量监管。企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按规定对获证人员,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监管体系,实行日常检查、期满评估、动态退出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评价、虚假发证等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24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4〕177号)等同时废止。

  附件:

  1.“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2.“新八级工”用人单位评价机构备案要求

  3. 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项目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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