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5〕170号
发布时间:2025-07-10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基础教育教师队伍,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基础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基础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或教研员。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中小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评审专业和评审学科。
二、职称等级和名称
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职称评聘方式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初、中级职称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由各区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聘任办法,基础教育机构自主开展聘任工作。
四、工作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委负责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负责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评聘办法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基础教育机构负责本单位初、中级职称考核聘任和高级职称考核推荐的工作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五、评审组织
市教委组建上海市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组建上海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XX区),承担本区域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各基础教育机构组建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本单位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考核、推荐和聘任等工作。
评委会专家由市教委统一面向全市征集,经遴选后组成专家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专家遴选条件详见《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遴选条件》(附件1)。聘委会由5-9人组成,一般由校长任主任委员。聘委会中应有教代会(或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1/3且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六、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要适应本市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着眼于本市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本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详见《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附件2)。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由各区根据区域内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和教育教学工作需求,科学合理制定聘任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七、评聘程序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中小学教师初、中级职称的聘任程序,由各区、校参照以下程序自主确定。各区、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展统一的初、中级职称专业水平评议。高级职称一般按照个人申请、考核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单位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符合本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考核推荐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缺额申报。申报正高级教师由用人单位和区两级考核推荐,申报高级教师由用人单位考核推荐。
1.用人单位考核推荐。聘委会负责本单位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推荐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师德考核、职称推荐等工作的实施方案。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对申报教师在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择优推荐。职称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考核推荐小组或评委会办公室。
2.区级考核推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有关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区正高级教师职称考核推荐小组,对用人单位推荐的申报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包括随堂听课)和材料审核。区级考核推荐要统筹考虑学校和学科的平衡,向一线教师倾斜,鼓励优秀教师参与人才流动,原则上推荐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包括正副职校长和书记、教研机构正副职)不超过30%、一线教师不低于60%。对任高级教师以来有支教经历、流动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正高级教师推荐人员名单在所在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审核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申报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委共同确认,中小学高级教师的申报资格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共同确认。经确认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原则上,进入评审程序后,申报教师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申报。
对破格申报、连续申报等情况,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审核。经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评委会办公室应做好相关会议纪要,并及时归档。
(四)专家评审
评委会可通过成果鉴定、随堂听课(说课)、面试答辩、专业能力测试等多种形式开展综合评议。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执行学科组和执行评委会,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按照评价标准和评审规则(详见附件3),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下达评审结果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结果通知制作职称电子证书,取得职称的时间自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计算。
(五)单位聘用
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取得职称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八、工作纪律及监督管理
(一)工作纪律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初、中级职称聘任工作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
申报教师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且无违反职称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已通过评审的,由评委会取消评审结果),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和纳入师德师风失信名单。
(二)监督管理
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委对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评审工作全流程监管,同时建立高级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和巡查制度。通过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评审机制、评审标准、专家管理、评审组织过程等方面的合理合规性,重点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本区域内教师职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做好对高级教师评委会的管理和对初、中级职称聘任工作的监督,加强对评委会专家的培训,保证评审、聘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立由纪检等部门参与的教师职称评聘监督员制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委对各区高级教师评委会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评审工作程序、纪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不按标准或超越范围评审,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止评审工作,收回该评委会职称评审权。
九、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关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评聘。
附件:
1.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遴选条件
2.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3.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规则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