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8〕24号
发布时间:1998-04-10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对本市企业保建食品费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调整为3.75元/天;


    乙类调整为3.25元/天;


    丙类调整为2.70元/天。


    二、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7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85元/天;企业保健食品费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在原渠道开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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