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自行制订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9〕12号
发布时间:1999-03-08

各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企业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由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合理分担的原则自行制订,但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企业制订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后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

  2、企业制订并实施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应报送同级财税监交部门备案,其成本费用列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交通费开支大的困难职工,企业可通过各种形式给予帮助。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沪劳保发(94)39号、沪财行(1994)第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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