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去港、澳探亲的车船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沪劳〔81〕资字第6934号
发布时间:1981-09-03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劳动工资(人事)处:
接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1)劳险便字64号函,关于职工去港、澳探亲的车船费报销问题,要我们按照财政部今年八月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的具体现定执行。现将财政部有关解答转告如下:
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职工及家居香港、澳门在内地工作的职工的探亲路费,按以下原则报销:
一、在国内探亲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二、出国或去港、澳探亲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发至出入境口岸(如从深圳出境的路费发至深圳,从上海出境的路费发至上海……);国外段路费原则上自理,对个别自理路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酌情补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按照规定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国外段路费,与其他出国探亲职工的待遇相同。
我局编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文件选编》第27页"关于职工去港澳探亲的车船费报销问题的复函",应即停止执行。
以上请转知所属基层单位。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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